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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接纳计划十富易堂篇 发布日期:2024-04-11 11:54:14 浏览次数: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镇街、村(社区)联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合力推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提升有照企业,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规范一批符合要求的无照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无照站点,使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脏、乱、差的的现象有一个根本的改观,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一标识、统一上岗证和统一服装,全面规范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整治对象为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流动收购人员。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闲置土地(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一)对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有照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

资源接纳计划十富易堂篇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的场地,要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要求,场地内不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并有明显的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要乱堆废旧物资。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3.收购站门口要有醒目、统一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标识(由区贸易局统一规格)。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必须在注册地从事收购活动,不得在异地设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7.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未公布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一律不得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

  被公布为*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必须严格收购程序,做到:在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必须有投售单位的证明或有关有效材料,并加盖公章,才能收购。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后,严格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营业执照和定点收购单位证书不得借给他人参与收购、拍卖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区贸易局取消其定点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资格。

  8.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产出单位,处置再生资源时(属生产性废旧金属)要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进行;各产权交易所、拍卖企业拍卖再生资源时,属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资质的企业可以竞价。

  9.经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贸易局发给统一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门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区贸易局配合区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站、点,要按照有照回收站、点的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做到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被规范的回收站、点,符合网点建设规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取缔的回收站、点要做到场地清理干净,该拆除的违章建筑,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根据《*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

  1.由区贸易局牵头,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2.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镇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每400-600户居民确定一名流动收购人员),逐步到位,报贸易局核定并备案。

  (1)在本区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区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及社区、村的证明,到相关镇街报名登记。

  (2)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应提供2寸近照4张,并填写《*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从业登记表》一式3份。

  (3)在办理报名登记时,发现有偷盗、销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报名登记。

  4.经各镇街报名、登记、筛选后,将名单打印装订成册,报*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流动收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镇街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凭合格证办理上岗证、发放统一服装。

  5.流动收购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投售给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流动收购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用于收购的交通工具必须按规定时间段和路段通行。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要做到举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声吆喝等;应诚信收购,不得缺斤少两;不得随住地乱堆、乱放再生资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晒和分拣收购来的废旧物资,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购来的废旧物资,防止污染环境卫生;不得收购铁路、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在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不得逃避检查。

  流动收购人员在收购时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来源不明的电力、通讯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有密级文件和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各级保密机关。

  6.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行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有序规范。

  7.鼓励区内、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各界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8.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先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试点,取得经验后,于下一阶段向全区推广。

  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各镇街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的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要摸清占(租)用闲置建设用地、空置厂房、闲置农用地和居住房的无照收购站、点情况。并向经营户分发文件、宣传资料和调查表,让经营户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各镇街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存在的问题。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由*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抽查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将本次整治工作总结和长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报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区的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同时,根据整治工作经验,制订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一)组建领导小组。*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贸易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国土*分局、区供销联社、区文明办、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单位组成。

  (二)*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局,与贸易局职能科室联合办公,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的联络员组成。

  (三)各镇街要在建立整治领导机构的同时,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辖区内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次整治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抓好“源头、地头、人头”的整治思路,切实抓好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重点牵头负责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拆房工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进行无照收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

  (三)建设、工商、公安、交警、环保、城管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主动行使执法权,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工商法规及无照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三轮车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违规行驶行为;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用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环卫违法行为;对占(租)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从事非法收购行为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职能部门按《关于全区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萧政纪〔*〕58号)的分工落实。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按*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措施》实施。

  (四)区文明办、爱卫办等应协助各镇街做好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场地内及回收过程中的文明、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一)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的领导,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边、不留死角。*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镇街应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行业是我国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显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关注的问题。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两型”社会,同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重要行业。再生资源行业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个经济链上的重要一环,是其它行业所无法替代的。近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再生资源行业的保护性政策法规,如财税优惠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等办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今年十月份在召开的中国再生资源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再生资源的地位、作用和发展问题,并把它提高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为了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目前,我们已初步研究明确了加强协会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积极争取项目,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一个高质量、上档次、多功能的协会,使之成为我省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阵地。

  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历来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省成立最早的协会 ,20年来,协会工作得到了省历届领导的关心、爱护和支持,特别是分管领导直接抓。协会会员单位最多的时候有个,现在还有多个,其中副会长单位3个,理事单位16个。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会员分布于全省各地,会员主要是市、县一级的再生资源公司及公司、废旧大市场。协会不仅有着丰富的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资源,而且还从事收购各类报废装备、运输工具等。协会具有拆解、加工、储存、运输的能力和畅通的业务经营渠道,也是省内冶金、机械、轻化等行业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商, 并与省内各相关的加工业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年来,协会为会员办了大量实事,主要是:

  1、进行工作和业务指导。多次组织会员单位到北京、上海、山东、河北、广东等兄弟省市进行参观学习。并组织协会理事单位与日本国立环境环境研究所的同仁进行了业务技术交流。

  2、组织业务经营活动。协会成功地推荐和争取到国家把市再生资源大市场确定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成为省建设循环经济示范点。协会还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联合经营废钢铁等活动。指导市、州分会有效地规范与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3、争取优惠政策。我们先后争取了不少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优惠政策,如所得税、营业批发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再生资源行业职工的卫生保健津贴等。

  4、争得报废汽车经营权。从九十年代执行报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我省、两家在报废汽车经营资格的问题上发生矛盾。这一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严重危害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再生资源行业的生存。从1994年开始,我们进行了长达8年的争取工作,终于取得了报废汽车经营资格,从根本上扭转了被动局面,现在,个市州的和两个系统都采取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报废汽车。,我们又对市的报废汽车市场重新进行了整合,为全省的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组织再生资源资格培训。我们和中华全国供销合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联合组织举办了行业资格培训班,为五十多名会员颁发了中、初级再生资源资格证书。

  6、利用简报形式,及时向会员单位加强行业指导、信息沟通、内外交流和经验推广。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由于受大的市场环境影响和企业改制的因素,一部分企业倒闭,一部份企业停止运转,加之该争取的政策基本上都争取到了。因此,协会的作用在逐步弱化,缺少吸引力,会员大幅减少。在新形势下,原有的组织机构和协会能力已不能适新的形势,协会要发展,就必须跨行业、跨系统、面向社会办协会,走出一条新的路子。

  我们将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实现开放办协会, 联合搞经营,进一步把再生资源协会工作做深做细, 把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调整成立新的协会领导班子。由省领导任协会会长,省再生资源公司为常务副会长,利用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统一对全省的回收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对当前再生资源市场和行业现状进行调研,以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2、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合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商务、环保、信息、产业等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对于这些政策措施和政府的支持,我们要认真研究,组织好项目,积极主动地争取扶持,用好、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同时,与省商务厅、省计委、省 经贸委、省科委、省环保、省税务、省工商、公安厅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联系,继续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参与。

  3、扩大网点,建立合作网络。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价值高,有行业特殊性,是当今社会的朝阳产业之一。我们将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打破系统界限,面向社会,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建立全省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加强合作网络的建设。同时,促进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4、建立共享型信息网络。目前,大部分再生资源企业信息闭塞,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要建立一个网站,通过互联网,密切关注市场经济动态, 洞悉行业发展走向,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行业专业技术,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实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5、 联合经营,培育骨干企业。 应积极突破现有的各自为战,单打独斗争的局限性业务,创新发展,集中资源、集中资金、集中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富易堂,联合经营, 优势互补。从单个企业经营模式向联合经营的集团化模式转变;从单纯的购销经营向回收、加工、销售以及服务等各环节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 从省内经营向国内甚至国际经营方向转变。同时扶持培育骨干型、有竞争力的新型企业,第一批重点是市、市、市。

  6、建立一个大型再生资源产业园。以省再生资源公司为龙头,在市东部镇购买150亩土地,建立全省再生资源工业园,集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基地。一旦该模式成功运行后,便可在我省其它区域推广,加强对、、等地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延伸。通过园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流通环节与地区特色经济产业链相对接,在示范效应的影响下,争取全省范围内得到地方政府更大的支持。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部1994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一定特殊意义的公益事业。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一项十分必要又紧迫的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府发〔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回收网点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高起点、现代化、集团化和规范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我县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产业化,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5-10年建设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集散交易市场——加工利用中心“三位一体”的运作体系,构建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努力实现“四个80%”的发展目标,即:使全县80%以上的回收点纳入规范化管理;8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化的回收站(亭);8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基本消除二次污染;80%以上的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利用。通过10-15年时间的建设,建立起从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加工利用——制造出各类品牌再生产品的再生资源产业链,建立起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新型业态——再生资源工业园,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化、信息化、产业化和无害化。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应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企业为载体,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示范带动,循序渐进。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再全局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总结示范试点乡镇、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进建设。通过健全法制和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回收行业环境污染、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委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按照*市统一安排,由县商委负责制定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规范和各种形式的回收市场管理措施,形成法规、标准和政策等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依据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村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的标准,结合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由县商委牵头,会同市政、工商、*、规划、供销社等部门及乡镇、社区,编制社区回收站(亭)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县工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县商委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回收站(亭)应与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紧密衔接,社区回收网络建设单位要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运输车、及时将收购的废旧物运出城区,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统一着装、规范作业。

  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形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逐步提高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初加工能力,促进其与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形成产业链,实现回收行业的产业化。

  通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等方式,选择确定重点支持、培育的龙头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

  县商委要针对回收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商委、发改委、经委、建委、交委、*局、工商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市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委,负责日常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该体系建设所涉及相关领域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检查落实工作完成情况。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县商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牵头制定全县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备案登记,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回收网点予以整顿;负责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回收技术升级项目的向上申报。

  县*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废旧金属回收站(亭)予以整顿,确保回收行业治安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有固定场所的无照商贩,并配合*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及集散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县发改委负责研究上报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经委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循环经济的总体规划,争取本县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县民政局负责对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规范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和行业自律。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政局负责协调推动有条件的密闭式清洁站作为废旧物资回收的场所,配合*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进行清理整顿。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回收经营单位和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社区网络公司税费支持政策。

  县供销社负责牵头具体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选择具备实力和条件的回收企业参与试点推进。

  各乡镇、社区要落实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县政府统一布局规划,帮助、指导、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企业兴建社区、乡镇绿色回收站(亭),共同创建“绿色社区和乡镇”。

  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府发〔20*〕16号)中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见附件)

  本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县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回收网络基础较好,有影响带动作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做好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树立一批典型,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供示范。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政务督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各乡镇(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废品回收站点设立过多、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无照经营的站点,要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取缔。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伊朗位于亚洲西南部,素有“欧亚路桥”之称。伊朗战略资源丰富,据BP《Statistical Review ofWorldEnergy2010》报道,截至2009年底,伊朗石油剩余探明储量189亿吨,居世界第三位;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29.61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二位。伊朗的主要油气富集区为扎格罗斯山前褶皱带和波斯湾盆地,陆上原油产能主要分布在临近伊拉克边界的Khuzestan地区,主要包括Ahwaz、Gachsaran和Marun油田。目前伊朗共有104个油田,其中在产油田61个,石油剩余可采储量10亿桶以上的油田共30个。伊朗共有57个气田,在产气田19个,其中有6个产气田的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超过3000亿立方米,合计储量占伊朗天然气总储量的58%。6个大型气田中,只有南帕斯气田位于海上,其余均位于陆上。

  伊朗的石油工业曾先后由英国、苏联和美国完全控制,直到1951年,伊朗通过了《石油国有化法案》,取消了外国公司对伊朗油田的特许经营权,并于当年成立了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OIC。1957年伊朗石油法案颁布,该法案使得外国石油公司缴纳的油气税费提高到85%。从此伊朗油气工业逐步成为支撑伊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伊朗近代工业的标志为1979年革命,但伊朗石油工业的线年海湾战争的结束。其后的二十余年,伊朗的石油工业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987年伊朗修订《石油法案》,允许在石油工业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实行有限度的对外开发政策。新修订的石油法案对战后伊朗重建,改善与恢复同东、西方国家的关系起到了一定作用。该时期伊朗主要采取服务或承包的方式,吸引外资以及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石油新政给伊朗石油工业带来了复苏与活力,从1990年到1995年间,伊朗石油日产量从320万桶稳步增加到360万桶,日均出口量也由220万桶提高到260万桶。但由于有限度的对外开发政策并没有明确对外合作的方式与内容,导致伊朗的海外融资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平。另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继续对伊朗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大量的海外投资被阻之门外。

  新石油法案并没有达到伊朗预想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合作力度,在1995年伊朗进一步调整了经济政策。因宪法规定“绝对禁止向外国人提供租让地,以开办贸易、工业、农业矿业和服务业公司与机构”,伊朗国家石油公司遂采取“回购”的变通方式吸引外国公司投资参与油气田开发。当时采用的回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服务合同。自1996年以来,先后已有包括法国道达尔(Toral)、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中国石化集团公司(Sinopec)、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CNPC)、日本国际石油开发株式会社(Inpex)等数十家世界著名油气公司投资参与了伊朗的16个油气开发项目,共吸引了上百亿美元资金。在此期间,伊朗政府先后出台并实施了《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和《投资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在税收和义务方面,为外来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新经济政策使伊朗的石油工业获得了巨大成就。1999年,伊朗在布什尔省的阿鲁萨发现了世界级巨型油气田,该油田规划总投资约1000亿美元。2002年,伊朗启动世界最引人注目的气田开发项目一南帕斯气田项目,该气田总价值约7000亿美元。

  从1995年伊朗开始采用回购合同模式开始,伊朗石油工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回购合同模式对项目的风险收益上限进行了封顶,同时将项目勘探开发过程进行分段招标,不利于调动外国投资者对伊朗勘探项目的投资热情。为了进一步扭转这种局面,2004年1月28日,伊朗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宣布对回购合同的某些规定进行调整:采用勘探开发一体化的回购合同方式,吸引外资参与新区块的勘探与开发。新的合同模式虽并没有改变回购合同的本质,但降低了外商投资风险,增加了伊朗对外融资的吸引力。2004年,伊朗和日本签订价值20亿美元的阿扎德干项目。2007年,奥地利石油天然气集团(OMV)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300亿美元的石油项目。同年6月,瑞士能源公司(EGL)与伊朗国家天然气出口公司签署了一项金额逾百亿欧元的天然气合同。此外,英荷壳牌公司(Shell)、西班牙国家石油公司(Resp01)、法国道达尔公司(Total),以及中国、马来西亚等国际知名能源公司先后积极参与伊朗能源项目。截止目前,已有近300家外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投资参与了伊朗的油气田开发。

  伊朗石油工业坎坷沧桑的百年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三次石油合同模式转变,从租让协议到服务合同再到最后的回购合同,这些石油合同模式及其所代表的合作方式改革为伊朗石油工业及整个国家的振兴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早在1901年,伊朗政府就和英国人签订了第一个石油租让协议,期限为60年。租让协议是世界石油合作的最初体制,源于殖民统治时期的产物。该协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只需交付一笔矿区使用费,就能享受勘探开发全过程的油气资源所有权。随着石油租让协议的签订,伊朗的石油开采和经营业务一度被英国人垄断近半个世纪,直到1951年伊朗出台《石油国有化法案》并收回国家石油所有权。租让协议作为早期国际油气合同的雏形,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期限较长。第二,合作区块面积较大。第三,资源国的分红比率较低。第四,外国石油公司拥有油气资源所有权。第五,少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参与。

  1974年,伊朗颁布新的石油法案只允许外国石油公司以签订服务或承包合同的方式参与开发伊朗油气资源。服务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通过提供勘探开发资金和技术,获取油气区块的经营收益分配权,而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资源国保留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服务合同需要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期间的所

  有商务风险。服务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很多,根据是否依据利润收费,服务合同可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纯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中合同者没有任何勘探风险,也没有任何产出和油气转让。该类合同一般要限定生产的领域,如二次采油项目。风险服务合同一般特指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含量较高的油田开发项目,如针对已开发油田的重新开发或提高采收率项目。

  1995年,伊朗再次调整新石油法案,只允许外国石油公司采取回购的方式进行油气田开发。从此,伊朗的对外油气合作只有回购合同这一种模式。回购合同类似于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者需要承担勘探开发阶段全部投资及操作费用,并独立承担勘探风险,直至油田建成后交由资源国政府管理。在此过程中伊朗能够清晰地看到合同者预期的利润及回收的成本。目前,伊朗也是世界上唯一使用该合同模式的国家。

  与其他合同模式相比,回购合同对合同者投资收益的控制更加严密。首先,回购合同的开发期限较短,一般集中在七到十年时间,投资及成本回收一般为五年。合同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义务工作量及产能,若产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回收金额也要扣掉一定的比例。其次,回购合同对投资及成本控制较严。回购合同规定,在未获得资源国批准前提下,投资运算不得超支,否则超支部分由合同者自行承担。另外,回购合同对成本回收限额有严格规定。合同预算以内的成本超出成本回收限额,超出部分通过向下第二年度结转的方式回收,但总成本超资,需要经过伊方报批,否则无法回收。再次,回购合同还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当地条款。合同者需要从伊朗当地购置超过项目资本成本51%的当地资源。对于技术难度高、回收期限短的伊朗油气田开发,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在二十余年的伊朗石油近代工业史中,伊朗石油对外合作合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同模式及其条款体现出苛刻一较苛刻一较灵活的政策变化。

  革命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伊朗被迫限制产量,石油工业遭受严重损失。两伊战争爆发,使得原本脆弱的伊朗经济雪上加霜,入不敷出。为了扭转国内经济严重低迷状态,伊朗修改石油法案,允许外国石油公司有条件地限制性开发伊朗石油资源。由于经济制裁严厉,加之伊朗苛刻的限制性条款,当时的油气政策并没有给伊朗石油工业带来太多效益。相反,大多数西方能源公司采用观望态度,焦急地列队等候在伊朗石油这扇森严而厚重的大门之外。

  为了尽快恢复本国的经济建设,同时拉拢更多的石油需求大国以抗衡美国的经济制裁,伊朗决定采用回购的方式吸引外资开发本国的油气资源。为了进一步打消外国石油公司的顾虑,伊朗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外资的经济政策。随着伊朗逐步放开海上、陆上的油气田资源,先后数十家大型油气公司不顾美国经济制裁参与了伊朗的能源合作。中国作为主要油气合作国,先后参与了伊朗德黑兰和大布里士炼厂、伊朗喀山油田等合作项目。回购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对吸引外资参与油气资源开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合同模式的限定条件太多,对合同者的约束太大。

  2004年伊朗政府宣布采用回购模式对外来投资进行招标,并在2006年进一步修改回购合同的相关内容。新的回购合同在内容上有以下变化。首先,资本回收上限时间推后。新的回购合同在前端设计之后,意向招标时确定开发资本成本上限。推迟资本成本上限能降低整体项目成本预算风险,提高资本成本上限的预测精度。其次,延长商业油田的预计生产期。新的回购合同将十五年现金流入期延长为二十年。另外,新的回购合同改变了产量奖罚机制。实际产量高于预期产量,合同者可以获得增产部分的收益。最后,合同者成本回收上限降低。新的合同模板将成本回收上限比例从60%降低为50%。尽管成本回收上限条款变得苛刻,但总的来说,修改后的合同模板灵活性比以前明显增加,对承包商的吸引力和激励明显增强。

  尽管到目前为止美国从未放松过对伊朗的经济制裁,但是结合目前的国际形势和回购合同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伊朗是目前我国难得的、值得深入开展能源合作的国家之一。我国能源企业应努力抓住伊朗能源复兴的重要机遇,开拓我国能源企业国际化经营新局面。

  [作者单位:郭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公司;栾海亮,中国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公司]

  在石油工业的生产过程中,余热是指受历史、技术、理念等因素的局限性,在已投运的工业企业耗能装置中,原始设计未被合理利用的显热和潜热。它包括高温废气余热、冷却介质余热、废汽废水余热、高温产品和炉渣余热、化学反应余热、可燃废气废液和废料余热等。在工业领域中消耗着大量的能量,最终都以低温热水的形式排放掉。为了提高能耗的利用效率,可采用能源品位提升的技术来回收利用生产过程排放的热量。利用吸收式热泵机组对各类中低品位的余热资源进行余热回收,没有燃烧过程,不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可实现回收低温品位的热量应用于高温工艺用途。

  中国石化某石油化工公司是一套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MTO)装置,MTO装置采用自主开发的S-MTO工艺技术,是中国石化示范项目。随着MTO装置的逐渐达产,低压蒸汽的需求量逐年增加,目前低压蒸汽缺口需要外购中压蒸汽,通过降温减压来解决;同时, MTO装置存在大量未回收利用的低温余热。因此采用升温型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MTO装置的低温余热产生低压蒸汽,缓解公司冬季蒸汽短缺的现状,降低石化生产装置的能耗,是一个很好的节能减排项目。

  目前,某石化公司蒸汽的来源主要有2种:自产和外购。自产蒸汽主要是裂解车间裂解炉的锅炉;外购蒸汽主要来自于热电厂。由于外购蒸汽的价格较高,进一步增加了生产成本。通过调查分析,石化低压蒸汽的需求缺口较大,需要外购中压蒸汽,通过降温减压来解决,大幅增加生产成本。

  因此,利用MTO车间的低温余热制备低压蒸汽,对于缓解低压蒸汽的短缺问题,降低其生产成本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本项目采用升温型吸收式热泵机组回收MTO装置的低温余热制备低压蒸汽,在减少循环冷却水用量的同时缓解了低压蒸汽短缺的问题,实现降低生产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低碳环保节能工厂的目的。

  在MTO装置区内安装升温型吸收式热泵机组,回收MTO装置的低温余热,制备低压蒸汽,降低装置的蒸汽用量及生产能耗。

  第二类吸收式热泵(Absorption Heat Transformer,简称AHT)主要用于热量的回收利用,特别是有大量废热,同时有蒸汽需求的场合;其驱动热源多是工业生产中排放的60~100℃的废热。当冷却水温度在10~40℃时,输出热水或蒸汽的温度约为100~150℃。由于不需要输入高温有用热能,节能效果十分显著。

  目前,国内AHT装置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AHT的计算机仿线℃以下低温热源驱动AHT装置及其实际的工业应用。2012年3月,北京华清微拓节能技术股份公司与中石化南京金陵石化分公司烷基苯厂合作,利用其厂内C-405塔顶回流约390t/h、温度约127℃烷烃物料,制取0.35MPa(G)蒸汽,同时实现物料的冷却满足工艺要求.

  回收石化行业的低温余热制备低压蒸汽的技术主要有常规换热技术和基于升温型吸收式热泵的余热回收技术;常规换热技术是利用换热设备,工艺物流与循环热水直接换热,然后,循环热水进入闪蒸罐直接闪蒸,制备低压蒸汽,达到回收余热和节能的目的;升温型吸收式热泵技术是采用升温型吸收式热泵机组,直接制备低压蒸汽,达到回收余热和节能的目的的同时,满足工艺物流的冷却至较低温度的工艺要求。

  常规换热技术方案与基于升温型吸收式热泵的余热回收方案的对比见表4.1-2。其中,常规换热方案和方案1回收表4.1-2低压凝液、中压凝液、高温凝水、污水1和急冷水2的热量;方案2在方案1的基础上,亦回收急冷水1的热量。

  从表2.1-2中可知,方案1可制备出0.35MPa(G)的低压蒸汽8.03t/h,可满足工艺物流的降温要求;同时因新建热媒水系统热媒水的循环量较小,新建设备、管线投资较小,管线的施工难度亦较小。方案2可制备出0.35MPa(G)的低压蒸汽8.9t/h,也可满足工艺物流的降温要求;同时因新建热媒水系统热媒水的循环量较大,管线投资大,管线的施工难度较大。常规换热方案不能制备出合格的低压蒸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

  综上所述,方案2仅比方案1多产低压蒸汽0.9t/h,同时需多消耗循环水约300t/h,多耗电约20kWh,运行成本较高;同时,因热媒水流量大,管线的投资及施工难度较大。因此,综合考虑,采用方案1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拟回收MTO装置中低压凝液、污水及急冷水等物流的余热制备0.35MPa(G)的低压蒸汽,通过方案优化,给出工艺流程图见图3.1.1

  从图3.1-1中可知,因工艺条件限制,低压凝液、污水达不到现有工艺的冷却要求,需通过现有冷却系统进一步冷却至工艺要求,因此,本方案中,新增低压凝液、污水换热设备与现有换热设备串联连接。

  本项目回收余热为某石化公司MTO装置的低温凝水和部分工艺水的低温余热,本项目实施后,年可回收MTO装置低温余热5.21MW,制备低压蒸汽8.03t/h;年节约蒸汽量约6.42万吨;年回收余热量约15.0万GJ。目前,石化公司的低压蒸汽是由外部热电厂购得的中压蒸汽,通过降温减压得到;石化公司外购中压蒸汽的价格是按照蒸汽的热值进行计算,外购蒸汽的价格为58元/GJ,4年可收回全部投资。本项目实施后,每年可节约标煤6399t,年可节约新鲜水约3.88万吨。相对于燃煤锅炉,每年可减排CO2约16776t, SOX约54.73t,NOX约47.64t和烟尘41.62t。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可独立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目前,美国联邦政府虽然还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但一些州已经开展相关立法。例如加州已经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做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对于回收费用,加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要交纳每件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6月,美国共有27个州针对白色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将报废白色家电产品丢弃在市场垃圾点。

  当前,我国正逐步成为世界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心。据海关总署统计,2007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7011.7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6%,预计我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机电产品出口国。美国2008年1月份的通报对电子电气产品的无害化设计、无害原材料供应和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实施,势必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家电制造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对该类型产业的长远发展和自主品牌的建立影响深远。

  由密苏里州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提出的G/TBT/N/USA/332、333两通报法案规定,计算机设备的回收完全由生产商负责。在某种品牌计算机设备的制造商不止一个的情况下,任何一个都可以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无一个制造商愿意承担,则其中任何一个均可认为是责任制造商。另外,对于贴牌生产或者销售计算机设备的制造商,同样需要承担如上的责任和义务。

  制造商将计算机用于本州销售以前,应采用并且实施一个回收计划,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一份书面回收计划。回收计划应包括消费者如何和在哪里返回制造商计算机设备的信息,应能让消费者在回收时不需要另外付费就回收计算机设备。

  两通报法规都要求计算机在本州销售前有一个永久性、清晰可辨的厂商品牌标签。对没有在其计算机设备上加贴标签,或没有采用、实施或提交要求的回收计划的制造商实施处罚。第一次违规不处以罚款,第二次违规要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此后违规每次不超过25000美元。

  两通报涉及的主管部门均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是本州计算机设备回收或重新使用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制造商实施处罚。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

  本法案适用视频显示设备。“视频显示设备”包括能够在显示屏上显示图像并用于使用者观看的装置,其可视区域的对角线英寸,可能包括阴极射线管、平板计算机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液晶显示器、背投或前投设备,以及其它可能出现的类似显示器。《电子废物处理的法案S256》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制造商不得销售,或为销售提供新的视频显示设备,也不得为后续销售向零售商交付新的视频显示设备。

  本法案的重点是注册及其费用。在2009年7月1日之后,直接或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向自然资源局进行注册。从2010年开始,直接或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每年还必须在注册中加入一个声明。同时,收集者、运输者以及回收者也都要进行类似的注册。

  关于注册费用。每年7月1日前,要求进行注册的所有制造商必须向自然资源局支付年度注册费。专员必须将这些费用存入按规定建立的账户。制造商开始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初始计划年度的注册费为5000美元。以后每年的注册费用为2500美元的基本费加上可变回收费。可变回收费等于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废物磅数减去上报回收磅数,再乘以每磅回收预计成本。可变回收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可变回收费=((AxB) (C+D))xE,其中:

  A=制造商前一年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出售给家庭用户的视频显示设备的磅数;B=要求回收的视频显示设备的销售比例,第一计划年为0.6,第二年及以后每年为0.8;C=制造商前一年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其从家庭中回收的翻新电子设备磅数;D=制造商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当前计划年度决定采用的回收信用额,并以此来计算可变回收费;E=用于计算可变回收费的每磅回收预计成本。对于回收能力不足50%的制造商,最低的每磅预计成本设定为0.50美元;对于回收能力高于50%但不足90%的制造商,设定为0.40美元;对于回收能力高于90%但不足100%的制造商,设定为0.30美元。

  通报涉及的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局。其职责主要为制定各项管理程序,收集制造商提交的数据信息,审查注册费用的相关变量,每年向州长和州议会提供一份关于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各项管理活动。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通报法案要求计算机设备和电视机的制造商采用并执行提供收集、重复利用,以及重新使用的回收计划;并要求制造商在制造商可提供的电脑设备或电视机销售前贴上一张标签。法案除了适用范围扩大到计算机设备和电视机,具体内容与G/TBT/N/USA332、333通报法案类似。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电子废弃物将对未来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于是积极推进电子废弃物的回收。1995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2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个品种列为必须回收的废旧电子产品;2006年2月,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 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9月7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经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中国政府对包括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等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

  从内容上看,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美国密苏里州、佛蒙特州、维吉尼亚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欧盟WEEE指令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三州、欧盟及我国都对回收体系有关方的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均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相比之下,美国三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尤其是佛蒙特州的法案与欧盟WEEE比较接近,两者在注册、标识等方面对制造商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简明,除了要求制造商负责产品的回收责任外,对产品销售的品牌标识、制造商的注册费用等并未作出太多的要求。对于产品如何收集,我国也并未作出详细描述。

  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比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有关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法”、“规则”、“草案”就超过10多种,众多的法规中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至今仍为草案,反映了我国在处理电子废弃物的问题上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美国各州电子废弃物法案,不仅满足了其国内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迎合了国际上不断加强环境法规立法的大趋势。当前,我国环保形势非常严峻,探索应对国外绿色环保技术壁垒的方法和思路,吸收美国环保立法工作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电子废弃物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以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建议应该在立法上明确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管部门的责任, 建立原则性、统率性的法规,为各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 保证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衔接通畅, 共同形成完整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体系。

  2007年,康涅狄格州、明尼苏达州、北卡罗来纳州、俄勒冈州及得克萨斯州均通过了类似的电子废物管理条例。2008年以来,密苏里州、佛蒙特州及维吉尼亚州也提出了本州的电子废弃物法案。随着越来越多州制订电子废弃物法案,美国有可能出台相关的联邦法律,也不排除其他国家会陆续出台相似法案的可能性。建议密切关注当前全球电子废弃物法案的扩散效应,积极参与相关通报的评议工作,比较各国、各地区相关法案的异同,尽早做好准备工作。

  为加大残矿回收力度、杜绝资源浪费现象,采选厂与我公司签订了《资源回收工程施工合同》,三中段177采残矿回收工作由我公司承担。根据177采场内实际情况及周边现状,现编制本采场残矿回收方案。

  三中段177采,约在1996年结束回采,随后进行充填。由于整个盘区采空面积过大,加之充填体都未接顶,以致造成大面积顶板冒落。虽然历经近20年的变迁,177采除顶板冒落外,其周边情况并无大变。

  根据矿体赋存条件,177采曾先后分为两段回采。先采Ⅱ段,出完矿充填到一定高度后,再采Ⅰ段。品位比较好的矿,主要分布在Ⅰ段与Ⅱ段结合的地段。

  经现场调查,177采Ⅰ段漏斗不可用,切割通路不太通畅,依照目前情况,只能从169采漏斗经切割巷道进入177采电耙硐室。177采Ⅰ段与Ⅱ段结合部在前期准备阶段已人工处理出一条通路上山,高约7m,但漏斗上方顶板安全威胁大,人员不敢冒然进入。故177采场目前直接回采难度及安全隐患均较大。

  2、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杜绝一切冒险作业行为,做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3、生产系统布置力求合理,尽可能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为今后残矿回收创造有利条件;

  1、全面检查并处理从三中段至177采所有需要经过地段的巷道顶板,以保证作业人员通行的绝对安全。

  2、检查并修复与177采场采出矿有关的风水管路、电线电缆、轨道架线、准备前期恢复生产需要的通风机、凿岩机、电耙及相应辅助设备设施。

  4、架设169采通路,清理从169采到177采的切割巷道。根据现场实际地质情况,需对以下地段采取相应支护措施:①169漏斗电耙硐室后砌筑一人工矿柱,矿柱规格为2m×1m×2m,硐室左侧需捣制约6m长的砼体墙,以控制硐室区域顶板。②169耙道中间约171采处顶板已暴露D3S2-4页岩层,面积约2m×2m,周边矽化层有破碎现象,需进行砼拱支护。支护段长约6~8m,净断面保证2m×2m,以确保不影响电耙出矿,局部地段断面不够需洗泡后再支护。③175采处顶板矽化已破碎,加之该处又处在177采出矿口,为确保出矿安全,需进行砼拱支护。支护段长约4m,净断面保证2m×2m,以确保不影响电耙出矿,局部地段断面不够需洗泡后再支护。

  5、安排人员检查采场顶部558充填道巷道及管路情况,能疏通恢复的尽量疏通恢复。如确实不能疏通恢复的,待采场内上分层情况揭露后再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采场内及周边现状,并结合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情况,现推荐采用以下两种残矿回收施工方案:

  ①疏通169采~177采的切割巷道,在Ⅰ段矿岩垮塌体内向Ⅱ段矿体方向做混凝土假巷,预留出矿穿回收Ⅰ段矿石垮塌体;

  ②从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巷道(163运道漏斗进入)掘短天井与上分层混凝土假巷贯通,回收处理Ⅱ段冒落矿石及顶板;

  ④采用浅孔留矿法对Ⅱ段上部未塌落矿体进行采矿,矿石经短溜井、68穿漏斗耙运放出;

  ②在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巷道(163运道漏斗进入)掘短天井与上分层贯通;

  本采场残矿回收投入设备设施相对较简单,除系统供风、供水、通风、动力电缆外,仅需投入以下设备:①轴流式通风机2~3台;②2DPJ-30电耙3台,其中1台固定在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1台固定在上分层169漏斗旁的切割巷道内,另1台在工作面使用;③YT-28型凿岩机1台;④其它辅助设备设施。

  残矿回收期间(包括Ⅱ段上部回采):安排一个爆破班组和早班、中班出矿班组,爆破班组2人,出矿班组每班4-5人。

  ①Ⅰ段冒落区内施工了混凝土假巷,为Ⅱ段采场提供了安全出口,Ⅰ段冒落矿石在混凝土假巷内采取后退式回采,其安全可得到保障;

  ②严格按本方案实施,可实现177采场Ⅱ段残矿100%回收和Ⅰ段冒落矿石60~70%回收。按Ⅱ段矿石量1800吨、品位5%、回收率100%和Ⅰ段冒落矿石量2700吨,品位2%、回收率65%来考虑,177采场总共可回收矿石3555吨,金属含量125.1吨。

  ①疏通169采~177采的切割巷道和切割巷道~175采场拟掘联通平巷处的巷道,在上分层原175采场内向177采掘联通平巷,再从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巷道(163运道漏斗进入)掘短天井与上分层联通平巷(靠177采)贯通,作为上分层矿石溜井。

  ②先回收1#区域内和3#区域内的冒落矿石,处理4#区域内顶板冒落矿石。其中1#区域内冒落矿石由切巷内电耙转运至169采场漏斗,3#区域内冒落矿石由人工或电耙搬运至新掘短溜井、再由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的电耙转运至68穿漏斗内,4#区域冒落矿石直接由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电耙耙运至68穿漏斗内。

  ③1#、3#、4#区域冒落矿石回收处理结束后,对其空区进行集中充填,先充填1#区域,再充填3#和4#区域;在充填过程中做好假巷,以便为回收2#区域冒落矿石和回采5#区域矿石创造条件。

  ④1#、3#和4#区域充填凝固后,再对2#区域冒落矿石进行清理回收,对5#区域矿石进行回采。其中2#区域冒落矿石由电耙经假巷耙至切巷转运,5#区域回采矿石由电耙耙经假巷、短溜井,再由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电耙转运。

  ⑤2#和5#区域内矿石全部回收完成后,最后视情况对2#和5#区域进行整体充填。

  ①在上分层175采向177采掘联通平巷,在下分层至上分层间掘短天井,作为上分层的矿石溜井,同时兼作上分层采场的第二安全出口。

  ③在3#区域充填前预制假巷溜井(溜矿石用),为回采5#区域内矿石创造条件;如果采场上部558充填道未疏通,还需在3#区域再预制另一条假巷天井(人行通风用)。

  正常情况下,安排两个独立出矿班组(1#、2#区域一班,3#、4#、5#区域一班)和一个爆破班组,出矿班组每班4-5人(生产任务重时,可增加人员延长每班作业时间);爆破班组2人,负责整个冒落区大块矿石改炮和5#区域矿石回采工作。

  ①1#、2#和3#区域冒落矿石实现了分区错时回收,其顶板暴露面积有限,而5#区域矿石回采是在充填体上进行的,整个177采场矿石顶板安全有保障。

  ②177采场自始至终具备两个作业面平行生产作业条件,其采场生产能力可得到保障,缩短了本采场资源回收周期。

  ③严格按本方案实施,可杜绝资源浪费现象,实现177采场残矿100%回收。按Ⅱ段矿石量1800吨,品位5%和Ⅰ段矿石量2700吨、品位2%来考虑,177采场总共可回收矿石4500吨,金属含量144吨。

  方案一:优点是方案实施可靠度高、安全有保障,虽前期工程投入费用大、但不产生矿方充填费用;缺点是资源回收周期较长、矿石与金属含量不能100%回收。

  方案二:优点是前期工程投入费用低,资源回收周期较短,矿石与金属含量可实现100%回收;缺点是方案实施可靠度低、产生矿方充填费用。

  综合以上分析,我项目部选择方案一(即混凝土假巷残矿回收法)作为177采场残矿资源回收实施方案。

  1、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后方能下井作业,坚持开好班前会,班前会不是走过场,而是讲实际问题,讲现场安全,讲当班作业地点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2、进入作业现场前,应首先检查和处理顶板、边邦,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作业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区,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3、冒落矿石的二次爆破,应采用炸药敷炮或浅孔改炮的方法,宜打浅孔、少装药,以减少因爆破而影响到顶板的安全;

  4、整个残矿回收工作应遵循“快采、快出、快充”原则,尽量缩短采场暴露时间,以控制采空区的地压活动。

  5、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爆破作业前,务必做好爆破警戒。

  6、采场通风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在进入多年未工作的采场前,要提前通风,排尽有毒有害气体;采场爆破后要有足够的通风时间,如果采场上部通路被充填或其它原因堵塞,能疏通的尽量疏通,不能疏通的应采用局扇将下部运输平巷的新鲜风流送往工作面,保证采场工作面正常通风。

  7、电耙操作前,要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转部位、钢丝绳以及挂勾是否牢固,使用操作时严格遵守电耙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8、漏斗放矿时,不允许完全放空,矿石面要保持在漏斗的卡门以上,防止落矿时,卡门被矿石冲坏。

  10、生产工区(队)必须每班对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项目部要求组织每周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或整改意见。

  1、下分层68穿漏斗上方与上分层连通的短溜井布置尤为关键,与今后生产安全及效率都息息相关,为此需恳请地测部门合理设计并确保贯通精度。

  2、采空区充填是本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又一保障,充填管路系统还需相关部门人员提前做好检查畅通工作,确保本采场充填工作顺利进行。

  3、本方案是根据我部现阶段现场了解的实际情况基础上进行设计的,如今后在实际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视情况进行调整。

  4、本方案所涉及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设计不妥之处,敬请谅解,并恳求批评指正。

  钢铁生产是全国耗能大户,约占全国能耗的十分之一。目前能源紧缺,全球气候转暖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节能降耗则成为当勿之急,并且长期坚持不变。回收各生产工艺余热成为钢铁厂节能降耗的首要问题。剩余高炉煤气及转炉煤气大多数企业已建成煤气发电厂进行回收利用。目前转炉加热炉余热、烧结机余热等回收利用进行发电成为节能又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部分企业已尝试采用直接利用转炉加热炉余热及烧结余热低压饱和蒸汽发电,该系统不稳定、效率低。如何利用转炉加热炉余热、烧结机余热发电,某些企业已探索采用SRT技术,该技术已初步成熟,蒸汽过热后汽轮机工作稳定、效率大幅提高。如采用煤气与低压饱和蒸汽SRT联合发电方案将在高效利用低压饱和蒸汽同时,降低了SRT技术的复杂性,且节约投资及运行维护费用。

  某钢铁厂现有600 m3高炉两座,经统计目前该厂平均剩余高炉煤气量为70000Nm3 /h,高炉煤气平均低位发热值为Qnet.ar =3200kJ/Nm3。

  该厂现有50t/h转炉两座,转炉已配套余热锅炉及蓄热器,余热蒸汽经过蓄热器后排汽压力为P=0.8MPa,两座转炉余热锅炉平均产汽量为14t/h。该厂现有100m2烧结机2套。烧结余热已配套0.8MPa饱和蒸汽余热锅炉,产汽量为8t/h·台。该厂可利用低压饱和蒸汽合计为30t/h。

  如充分利用该厂剩余高炉煤气及低压饱和蒸汽资源,建设煤气及余热发电项目可为公司节约大量能源,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对提高企业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高炉煤气可采用常规回收方案,建设燃气电厂。根据目前主机生产情况,煤气发电采用高温高压参数,以提高煤气发电效率,剩余70000Nm3 /h高炉煤气经计算锅炉蒸发量为75t/h,对应发电量为18.7MW。

  可利用低压饱和蒸汽为30 t/h,如采用饱和蒸汽汽轮机发电,发电功率仅为2.5MW;如采用SRT技术将低压饱和蒸汽加热至350℃后再进汽轮机发电,发电量可达5.3MW。

  采用SRT技术消耗部分高炉煤气,经计算加热30 t/h低压饱和蒸汽耗高炉煤气为4200Nm3/h。利用剩余65800 Nm3/h高炉煤气经计算锅炉蒸发量为70.5t/h,发电量为17.6MW。

  方案一采用煤气及余热分别回收,回收高炉煤气建设1×75t/h高炉煤气锅炉配1×18MW汽轮发电机组,回收30 t/h低压饱和蒸汽建设3MW低压饱和汽轮发电机组。

  方案二采用煤气及余热联合回收,回收高炉煤气建设1×75t/h高炉煤气锅炉配1×25MW补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考虑30 t/h低压饱和蒸汽采用1×30t/h饱和蒸汽加热炉过热后补入汽轮发电机组。

  方案三采用煤气及余热联合回收,回收高炉煤气建设1×75t/h高炉煤气锅炉配1×25MW补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考虑30t/h低压饱和蒸汽采用过热器过热后补入汽轮发电机组,低压饱和蒸汽过热器配套在75t/h高炉煤气锅炉内。

  方案一采用煤气及余热分别回收,独立运行,系统简。富易堂富易堂富易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