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通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有效纠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经营和场地脏、乱、差等问题,清理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并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予以坚决清理取缔,确保达到以下标准:
(二)回收物品按类别划定区域分别存放,各区域悬挂有醒目的标志牌,场所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三)不收购赃物、嫌疑物品以及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品;不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和医疗垃圾;不擅自处理固体废物。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区经贸局、区四城联创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区经贸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清理整顿行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对企业周边城市管理秩序的监管。
规划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实施清理整顿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并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监管。
工商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取缔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户的登记、注册、变更等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环保分局:负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质监分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配合区级相关部门清理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占道经营等。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并逐项登记造册。对于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要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占道经营、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此次清理整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区再生资源清理整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贸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以此次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县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
明确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思路,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挥回收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发展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努力使我县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县城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服务点,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中处理,使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资源循环链条,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会同县发改、公安、工商、住建、环保等部门,由县经济局牵头。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发展、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都要按照规定申办营业执照和办理备案登记,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业主。从源头上制止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防止治安事件的发生,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积极支持、培育、引导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骨干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按照市场规律,整合和规范个体经营者,实现连锁经营,形成集群规模,加快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组织化水平。
制定培训计划,县经济局要根据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法规常识、环保常识和回收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发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制定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回收站点的建设上。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根据我县实际。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
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农村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整合和规范,实行“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管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实行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回收车辆运送到集中回收站点。待条件具备时,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
(一)对中标建设回收站点和中标购置投放再生资源收购运输车的企业。县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对具备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网络运输车进入社区服务。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环卫处、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县、乡二级管理体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机制。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组织指导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依法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负责对不按规划设置、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节约资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富易堂。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加以整治和规范。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策群力,密切合作,做好县、乡镇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动,务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依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倒卖电力、市政公用设备等活动。对放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回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管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堵疏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联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废旧收购行业无照经营、流动收购摊点无序、收销赃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镇、村、社区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维护废旧收购行业正常秩序,提升中心镇文明形象,促进废旧收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顺利推进。
废旧收购业整治目标:基本杜绝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明显减少流动收购摊点,有效控制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规范行业管理。
废旧收购业整治重点:查处无照经营的固定收购站点,查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流动收购摊点,打击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整治工作实际,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再生办)和镇综治办负责全镇废旧收购业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牵头工作。
各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废旧收购业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村(社区)职责: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综治书记具体负责整治工作,认真调查摸底、做好宣传发动、及时沟通信息、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
(一)镇综治办:参与组织整治工作,协调法庭、公安、城管等相关工作部门,打击废旧收购业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与镇再生办一道,督促推进全镇整治工作。
(二)派出所、岳王派出所:按照管辖区域配合城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查处无理取闹、暴力抗法事件,严历打击收赃、销赃、偷盗工业原料、破坏生产设施、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收销赃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商分局:对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收购站点基本杜绝。
(四)城管中队:对未经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流动收购摊点予以查处,流动收购摊点明显减少。
(五)镇环保办:负责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污染环境的回收站点。
(六)镇三产办: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快规划全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制定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镇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
(七)镇建管所:与镇再生办一道,做好全镇收购网点规划及落地工作,查处利用违章建筑收购废旧现象。
(八)国土资源分局: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中的供地工作,查处违规违章占地从事废旧收购现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社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网点数量、网点分布、网点名称与地址、从业人数、有照无照等情况。并于前上报镇再生办。
1.借助各宣传教育阵地进行广泛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召开全镇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专项会议,明确各村(社区)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3.各村(社区)深入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点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发放宣传材料。镇两个派出所、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流动收购摊点、有销赃违法活动的站点,下发停业通知书。
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取得实效,整治工作采取属地管理整治和部门集中整治联动的方式。
1.村(社区)对各辖区内的无照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违法经营户、流动收购摊点等进行地毯式上门告知、规劝,力争自查自纠。
2.在镇再生办、综治办的牵头下,镇两派出所、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全镇统一整治行动,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巡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严管力度,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商议后制定。
3.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钉子户”应及时上报镇再生办和综治办,经集体商议,组织协调后,统一行动,联合执法。
在集中整治阶段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镇再生办和综治办牵头镇两个派出所、工商分局、城管中队、环保办等部门,加大对重点整治地区的清理整治和巡查监控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对集中整治阶段遗留问题和工作难点进行攻坚,对局部存在的反弹现象随时查处,确保整治工作目标实现。
由镇再生办、镇综治办牵头镇两个派出所、工商分局、城管中队、环保办对开展废旧收购行业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度,形成管理,疏导、规范、整治的良性互动。
这次清理整治是针对我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流动摊点无序及收赃、销赃和由此引发的盗窃、破坏公共和工业生产设施、污染环境、影响民生等突出问题而进行的,抓好清理整治对于规范全镇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秩序、净化镇域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这次清理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根据市再生资源总体规划安排,采取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规范整编原有网点相结合的办法,抓紧试点,取得成效和经验后及时推广,尽快形成回收网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废旧收购业的混乱无序问题。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整治目标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条块结合、统筹兼顾、整合力量、统一行动的要求,努力提升联合执法的整体效应。
在整治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又要把握政策,注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要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处置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镇再生办和综治办通报有关信息,按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紧紧围绕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和“两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构筑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减少垃圾量,逐步形成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以长期、可靠、稳定、安全、卫生、先进为指导方针,力争将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工程建设成为区社区的高效益工程,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作的亮点。
坚持理念超前、节约资源原则。实施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要积极探索解决居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的好办法,高度利用城市社区的土地资源,设计库容达到最大化,施工杜绝浪费。
坚持全面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实施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要着眼于区城市社区实际情况、兼顾长远发展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总原则进行。
坚持清洁生产、高效管理的原则。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设计初期制定运行制度等,保证将来正常运行的清洁性和管理的高效性。
坚持便民利民、以点带面的原则。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设计充分考虑居民区大小,在较大居民区建设,以点带面、以大带小,方便居民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可回收资源。
坚持扩大宣传、提高意识的原则。城市社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不仅仅是收集生活垃圾的场所,更是扩大环保宣传,提高广大居民环保意识的场所。
用至年时间,建设覆盖城市的便民服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区城市社区建设个可再生资源回收站。使区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分拣集散中心(市场)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以上再生资源(民用废旧物资)的流向、贮存、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辖区居民节约资源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节约机制,逐步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得到提升。
城市社区建设布局合理、规范,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符合环保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运行有序。
1、建立可再生资源回收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居民集中区域、大专院校建立个规范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在较小的居民区和居民分散区域设置回收箱,并与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结合。可再生资源回收站为彩钢棚搭建一个平方米左右的一层平房,一部分用来收购放置可再生资源,一部分作为环保宣传室。完成环保宣传教育展板的建设和小区内的垃圾桶维修或者换新工作。形成规范化回收网络,解决违法回收、无序经营、乱堆乱放,污染环境、脏乱扰民、影响治安等问题,为居民营造便利、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具体见附表一)
2、建立再生资源处置系统。依托已建成的市固废处置中心和金泰回收有限公司,按照环保要求及时安全的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站分类、分拣,通过固废处置中心加工利用环节,确保回收资源循环利用。
1、建立制度,规范行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八统一、四规范”要求,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标示、统一着装、统一车辆、统一衡器、统一指导价格,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自觉守法经营,接受群众监督。
2、开展社区回收站点工作人员培训,侧重回收业务基本知识,文明回收,遵纪守法等培训。
加强再生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收购专用电话。通过收购专用电话为居民和单位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收购的便捷服务。
对项目经营场所设施、宣传园地等进行统一标示;设计社区回收站建设模式;做好广告策划宣传等。
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全面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此,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环卫处、环保分局负责整个网络的规划设计、行业标准的制订及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沟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的有关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建设交通局负责协调市规划局对社区绿色回收站(亭)规划选址的审核审批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对统一设立的社区回收站及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经营户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加强市场管理和检查;
城管局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查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专项整治,协调建设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确保工作人员及时按质按价回收或转运可再生资源,保障回收站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工作是 年建设“两型社会”切入点和突破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严格管理,切实把此工作做成便民利民为民的民心工程,为 年开展建设“两型社会”开好头、起好步。
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工作,大力推广和宣传可再生资源建设方面的典型和经验;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开展形式多样的献计献策、宣传发动等活动,在全辖区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将“两型社会”建设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单位。
年5月底前完成个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工作,处宣传栏建设工作,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初具规模。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一定特殊意义的公益事业。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一项十分必要又紧迫的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府发〔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回收网点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高起点、现代化、集团化和规范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我县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产业化,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5-10年建设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集散交易市场——加工利用中心“三位一体”的运作体系,构建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努力实现“四个80%”的发展目标,即:使全县80%以上的回收点纳入规范化管理;8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化的回收站(亭);8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基本消除二次污染;80%以上的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利用。通过10-15年时间的建设,建立起从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加工利用——制造出各类品牌再生产品的再生资源产业链,建立起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新型业态——再生资源工业园,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化、信息化、产业化和无害化。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应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企业为载体,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示范带动,循序渐进。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再全局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总结示范试点乡镇、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进建设。通过健全法制和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回收行业环境污染、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委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按照*市统一安排,由县商委负责制定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规范和各种形式的回收市场管理措施,形成法规、标准和政策等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依据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村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的标准,结合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由县商委牵头,会同市政、工商、*、规划、供销社等部门及乡镇、社区,编制社区回收站(亭)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县工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县商委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回收站(亭)应与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紧密衔接,社区回收网络建设单位要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运输车、及时将收购的废旧物运出城区,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统一着装、规范作业。
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形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逐步提高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初加工能力,促进其与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形成产业链,实现回收行业的产业化。
通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等方式,选择确定重点支持、培育的龙头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
县商委要针对回收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商委、发改委、经委、建委、交委、*局、工商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市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供销富易堂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委,负责日常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该体系建设所涉及相关领域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检查落实工作完成情况。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县商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牵头制定全县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备案登记,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回收网点予以整顿;负责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回收技术升级项目的向上申报。
县*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废旧金属回收站(亭)予以整顿,确保回收行业治安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有固定场所的无照商贩,并配合*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及集散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县发改委负责研究上报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经委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循环经济的总体规划,争取本县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县民政局负责对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规范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和行业自律。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政局负责协调推动有条件的密闭式清洁站作为废旧物资回收的场所,配合*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进行清理整顿。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回收经营单位和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社区网络公司税费支持政策。
县供销社负责牵头具体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选择具备实力和条件的回收企业参与试点推进。
各乡镇、社区要落实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县政府统一布局规划,帮助、指导、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企业兴建社区、乡镇绿色回收站(亭),共同创建“绿色社区和乡镇”。
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府发〔20*〕16号)中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见附件)
本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县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回收网络基础较好,有影响带动作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做好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树立一批典型,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供示范。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政务督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各乡镇(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废品回收站点设立过多、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无照经营的站点,要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取缔。
【摘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是促进循环经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培育创新消费方式和推动生产方式改善的有效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深入推进环境治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归纳总结了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历程的基本现状,探究市场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政府监管的影响,进而提出通过完善补贴政策、产品政策和产学研联盟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创新思路。
通过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推动更多资源得到回收、处理、再利用,既能减少资源利用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也能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规模,进而促进环境治理水平的提高。
建国初期,我国实施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可以看作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雏形。“十五”、“十一五”期间,我国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的理念和做法不断深入人心。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既是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的结果,也是各类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集聚发展的成果,更是相关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实践,也体现了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网络的不断完善。总的来看,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色化和规范化发展阶段和21世纪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是以供销社和物资中心为核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产业发展阶段。1973年6月,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提出供销社要发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积极作用。1975年2月,中央批准《197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通知》中提出,现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经成立,对加强农村商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标志着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逐步形成供销社和物资部门两大系统垄断经营的格局,成为当时较为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为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1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商业部、粮食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组建了商业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相关事务也一并转入商务部运行。1987年,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再生资源是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同时提出要增设固定或流动收购网点,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提倡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5月,总理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写下了“大力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变废为宝、支援建设”的题词,极大地鼓舞了供销社再生资源战线上的干部职工,再生资源行业得到快速发展。
20世纪90年代开始再生资源产业的特色化和规范化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资管理部门的撤销,很多地方的物资和供销社系统对废物回收利用的作用在下降,同时随着进城务工农民大量进入回收行业,以企业和工业园区为核心的、利益导向型的社会回收体系逐步发展壮大,并且初步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集散地和交易市场;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一些可以继续利用的废旧物品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再到农村的快速流通,实现了城市周边废物回收、加工、交易的发展链条;进口拆解废旧金属也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天津等沿海地区,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湖南、山东、河北也成为进口拆解废旧金属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特色化初步显现。
各类与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一大特色。1992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成立,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部级一级社团组织,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了会员行为和行业统计,促进了我国再生资源事业的快速发展。1991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将再生资源明确的内涵,进一步加强了非金属市场的管理,明确了回收企业在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中的主体作用,规定了再生资源企业的批发环节营业税、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可以实行优惠。1992年,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强化服务和竞争意识,拓宽经营服务范围,根据本地区资源、市场供求,与工业生产部门搞好衔接,积极扩大再生资源回收。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了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提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的奖励机制,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1996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旧物资和其他产品的综合利用。1998年又出_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国家还根据不同种类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出台了有关单项资源综合利用的规章、政策或文件,如:1994年《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2000年《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等。
21世纪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快速发展阶段。进入新世纪以来,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问题更加突出。为了促进经济与环境发展的“双赢”,我国提出了以循环经济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快速发展。
总的来看,再生资源产业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污染防治等联系在了一起,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行业的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的完善等等都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再生资源产业政策体系。
2011年以后,关于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从法律体系聚焦到几个重点内容上来,第一是推进循环型生产方式的实现;第二是不断健全资源循环利用的回收处理体系;第三是在全社会推广绿色消费的模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引导力量,第四是强化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支撑,第五是以企业为重点开展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成为发展重点。特别是随着《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15)》的相继实施,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重点进一步聚焦到企业、园区、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资源的无害化处理方面。
当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主要依托于个体回收方式,规模较大的企业的回收能力和回收废旧物品的规模仍然较低,仅占回收总量的10%-20%,由于回收企业规模小,违法销赃、偷税漏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同时行业不大、分散、综合能力较差的特点比较突出,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市场竞争力差,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技术研发投入的不高,缺乏成规模和体系的工人业务知识培训,专业技术水平和回收处理能力仍然较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分拣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一些个别的领军企业回收工艺较为先进,装备比较发达、部分应该有的环境保护设施较为完善,但是绝大多数的主体仍然设备简陋、技术相对落后。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渐进式开放成为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但由于目前行业整体的准入门槛较低,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没有任何要求,同时相关培训和配套制度还未建立,因此导致行业缺乏有效的规范化发展范式。不仅如此,从管理层面看,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实行无缝对接的管理和支持政策,很难形成区域专业化和综合性的市场体系,导致相关政策执行不畅。
2012年以来,随着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针对废电拆解基金补贴,针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理的相关补贴,以及针对规划、目录、资质许可、基金补贴等方面的政策相继实施,特别是补贴标准的不断提高,促使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整合能力持续提升,补贴资质稀缺性更加明显。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调整或减免,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积极性。因此,进一步加大行业细分和补贴力度,推动补贴流向从产业链中端向产业的前端和末端移动,部分补贴直接传导至上游的消费者端,将部分的补贴留在拆解企业,用于抵消规范拆解中心建设成本和上游上市的回收成本,可以激发消费者自发回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回收利用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强化补贴政策,也可以大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从非正规渠道流向正规渠道,强化企业的渠道优势。
提高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水平,要积极做好重点品种的回收与利用。对于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价值高的品种,要强化分类管理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中介机构和平台建设;对于废玻璃、废弃节能灯、废旧塑料等相对价值不高、通过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的再生资源产品,要政府加大补贴扶持的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生产者责任,强化企业对产品回收的主体性作用,不断扩大回收处理和利用率。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新形势下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载体。依托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遵循“企业主体、市场需求导向,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用相促进”的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联盟的桥梁纽带和创新平台作用,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与环境治理技术的紧密结合与对接,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和再生技术的加速提升,实现科技创新引领再生资源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水平迈进,推动企业向产业链共享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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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行业是我国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显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关注的问题。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两型”社会,同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重要行业。再生资源行业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个经济链上的重要一环,是其它行业所无法替代的。近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再生资源行业的保护性政策法规,如财税优惠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等办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今年十月份在召开的中国再生资源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再生资源的地位、作用和发展问题,并把它提高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为了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目前,我们已初步研究明确了加强协会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积极争取项目,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一个高质量、上档次、多功能的协会,使之成为我省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阵地。
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历来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省成立最早的协会 ,20年来,协会工作得到了省历届领导的关心、爱护和支持,特别是分管领导直接抓。协会会员单位最多的时候有个,现在还有多个,其中副会长单位3个,理事单位16个。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会员分布于全省各地,会员主要是市、县一级的再生资源公司及公司、废旧大市场。协会不仅有着丰富的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资源,而且还从事收购各类报废装备、运输工具等。协会具有拆解、加工、储存、运输的能力和畅通的业务经营渠道,也是省内冶金、机械、轻化等行业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商, 并与省内各相关的加工业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年来,协会为会员办了大量实事,主要是:
1、进行工作和业务指导。多次组织会员单位到北京、上海、山东、河北、广东等兄弟省市进行参观学习。并组织协会理事单位与日本国立环境环境研究所的同仁进行了业务技术交流。
2、组织业务经营活动。协会成功地推荐和争取到国家把市再生资源大市场确定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成为省建设循环经济示范点。协会还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联合经营废钢铁等活动。指导市、州分会有效地规范与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3、争取优惠政策。我们先后争取了不少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优惠政策,如所得税、营业批发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再生资源行业职工的卫生保健津贴等。
4、争得报废汽车经营权。从九十年代执行报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我省、两家在报废汽车经营资格的问题上发生矛盾。这一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严重危害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再生资源行业的生存。从1994年开始,我们进行了长达8年的争取工作,终于取得了报废汽车经营资格,从根本上扭转了被动局面,现在,个市州的和两个系统都采取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报废汽车。,我们又对市的报废汽车市场重新进行了整合,为全省的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组织再生资源资格培训。我们和中华全国供销合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联合组织举办了行业资格培训班,为五十多名会员颁发了中、初级再生资源资格证书。
6、利用简报形式,及时向会员单位加强行业指导、信息沟通、内外交流和经验推广。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由于受大的市场环境影响和企业改制的因素,一部分企业倒闭,一部份企业停止运转,加之该争取的政策基本上都争取到了。因此,协会的作用在逐步弱化,缺少吸引力,会员大幅减少。在新形势下,原有的组织机构和协会能力已不能适新的形势,协会要发展,就必须跨行业、跨系统、面向社会办协会,走出一条新的路子。
我们将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实现开放办协会, 联合搞经营,进一步把再生资源协会工作做深做细, 把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调整成立新的协会领导班子。由省领导任协会会长,省再生资源公司为常务副会长,利用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统一对全省的回收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对当前再生资源市场和行业现状进行调研,以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2、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合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商务、环保、信息、产业等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对于这些政策措施和政府的支持,我们要认真研究,组织好项目,积极主动地争取扶持,用好、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同时,与省商务厅、省计委、省 经贸委、省科委、省环保、省税务、省工商、公安厅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联系,继续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参与。
3、扩大网点,建立合作网络。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价值高,有行业特殊性,是当今社会的朝阳产业之一。我们将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打破系统界限,面向社会,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建立全省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加强合作网络的建设。同时,促进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4、建立共享型信息网络。目前,大部分再生资源企业信息闭塞,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要建立一个网站,通过互联网,密切关注市场经济动态, 洞悉行业发展走向,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行业专业技术,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实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5、 联合经营,培育骨干企业。 应积极突破现有的各自为战,单打独斗争的局限性业务,创新发展,集中资源、集中资金、集中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联合经营, 优势互补。从单个企业经营模式向联合经营的集团化模式转变;从单纯的购销经营向回收、加工、销售以及服务等各环节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 从省内经营向国内甚至国际经营方向转变。同时扶持培育骨干型、有竞争力的新型企业,第一批重点是市、市、市。
6、建立一个大型再生资源产业园。以省再生资源公司为龙头,在市东部镇购买150亩土地,建立全省再生资源工业园,集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基地。一旦该模式成功运行后,便可在我省其它区域推广,加强对、、等地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延伸。通过园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流通环节与地区特色经济产业链相对接,在示范效应的影响下,争取全省范围内得到地方政府更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