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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接管执掌富易堂主张十篇 发布日期:2024-02-18 18:38:37 浏览次数: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接管执掌富易堂主张十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部1994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县供销商务局负责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商务局,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发改、税务、市容园林管理、物价、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供销商务局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企业执行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第七条开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场、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供销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八条县供销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加工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分拣、集散、储存、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进入依法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一)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二)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同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第十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城市环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未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的,由县供销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富易堂。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县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实际上,再生资源的管理涉及各个方面,它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回收、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源头是生产,终端是处置。本次立法重点是围绕回收环节展开的制度设计。对处置利用,只作了一个指导性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对再生资源管理全过程进行立法的条件还不太成熟。再生资源的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制度。因此,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着力于再生资源回收理念的倡导和基础性制度的推行。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能奢望一部规章就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次重在搭建回收体系的框架。《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方面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通过这些单位的引导和示范,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生态意识,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将来进一步完善整个环节、整个系统的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制度,包括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绿化市容、环保等部门,联合编制了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初步考虑在明年一季度正式颁布。首先,明确了基本设计回收的8项重点种类,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橡胶等,尤其是纳入了废弃电子物,因为目前家庭中的废旧电子物很多,包括手机、手提电脑等,都需要有一个回收的出口。其次,明确了回收的方式。顾嘉禾表示,目前本市正在强化完善回收网络布局,在回收点、回收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的基础上,今后还将支持回收经营者在市民日常活动频繁的区域,如商场超市、办公楼、小区等设置示范回收点。这一举措,不仅能让人们在身边找到方便的回收点并能以“以旧换新”等方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同时本市每年也可回收废旧金属、废纸、废橡塑、废玻璃、电子废弃物等各类废旧物资约700万吨。还记得以前喝完啤酒后拿瓶去商店兑换5毛钱吗?这样的场景不久后可能重现申城部分商场。

  废旧物资该由“正规军”还是“游击队”回收?再生资源是不是“想收就收”“想卖就卖?个别废旧回收点成了“销赃点”谁来管?这些再生资源回收的瓶颈问题在《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都得到了关注和解释。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示范回收点”规定: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

  记者发现,在本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不久前刚刚诞生了将“游击队”收编后建造的回收亭。据悉,在上岗前,收编他们的公司会专门对他们这种“散兵游勇”进行统一培训,包括如何使用礼貌用语,如何着装,诚信服务等。公司、个人、街道还签下了三方协议,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会发出警告,3次警告后就有可能“出局”。尽管规矩多,但好处也很明显。由于回收亭在室内,刮风下雨也不影响生意,而且小区里基本上都是回头客,没有其他收废人员竞争,每个月反而能多挣几百元。

  据统计,目前上海每年可回收各类废旧物资约700万吨,经过工商注册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近3000家,相关从业人员有2000到3000人左右。其中30%是“正规军”,还有70%左右是“游击队”。由于流动性强、没有组织管理等,个别“游击队”成为销赃、藏污纳垢之地。不时发生的盗窃窨井盖、栏杆、电缆,乃至铜质雕塑等就是典型事件。

  要知道,再生资源不是想收就收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建立回收经营者设立和备案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备案。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本市1323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了备案登记。本市有900多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收购点17家,企业或个人出售此类物资都需“验明正身”,不能想卖就卖。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23000名流动的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在废旧物资中,如今回收较多的是那些有经济价值的旧报纸、书籍、塑料瓶等,但对于废旧节能灯、墨盒等物资,回收人员往往不愿意收,极易污染环境。尤其是这几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增加,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成了再生资源回收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回收人员“挑肥拣瘦”这个难题,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今后上海将在回收点、回收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的基础上,支持回收企业“主动出击”,走进机关、社区、商场、学校,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通过建立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尤其是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子废弃物等新型废旧物资,将通过以旧换新、奖励积分等方式鼓励市民主动交投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上海目前正在推行试行两张卡,一张是“阿拉环保卡”,一张是IC管理卡。“阿拉环保卡”的作用是,如果市民主动回收投放,在卡里就会有积分,这个积分可以在指定的商场购物。实际上,就是用一种小的经济激励方式鼓励大家回收。

  为加快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以提高回收率为核心,以节能环保为目的,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服务社会为根本,加快建立以再生资源回收站(亭)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实施方案》和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在我市城区内凡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居民集散地和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必须设置1个回收站(亭),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5平方米。按照要求,全市应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400个,其中:12月底前完成185个;2012年元月至6月底完成215个;到2012年6月底,全面完成400个回收站(亭)的新建或改造提升任务(各县区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与管理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遵循“县区主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居民”的原则。

  1.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限期完成任务。各级政府要把设立回收站(亭)作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按照合理布局、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方便居民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各县区政府是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协调落实本辖区各居民小区无偿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亭)需占用的场地;组织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站点;负责协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及时解决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建设标准、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统一标识标牌。指导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对市区规划新建的居民小区,预留再生资源回收亭位置。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年度工作台帐》要求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2.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兴建。各县区政府把选址定位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一是依托办事处、居委会自建;二是委托相关经营企业投资兴建;三是委托社会经济实体进行建设。

  3.建设方式多样化。在实际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选址,新建改造并重。以在居民小区新建再生资源回收亭为主导,市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亭;对于确实没有建设空间或不具备其他条件在小区内部建设的,依据小区和街道现状,可以在居民相对集中的街道两侧或者小区门口合适位置选址新建。同时各县区依据小区街道实际,可以对一些闲置房屋进行改建,也可利用具备条件的环卫中转站改建。只要达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规定标准,制作悬挂统一的标识标牌,经验收合格后纳入管理体系,同样享受政策扶持。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居民集聚区,能建亭的建亭,不能建亭的建站;再生资源回收站以整合规范现有的经营网点和新建相结合,也可以把门面房和闲置房改造整合成回收站。除此以外,对不便于设立回收站亭的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龙头企业,统一组织流动回收车辆实行定时上门回收服务,消除服务盲区。

  建成后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按照“属地管理、县区负责、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可采取自营、委托或租赁的方式规范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要与市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相衔接,做到日收日清,回收的物资原则上应交售给分拣中心,各分拣中心确保按市场价或不低于市场价格收购。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投资主体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亭),不得随意更改和降低标准。整合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统一标识标牌。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享受政策扶持资金。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管理监督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回收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搞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县区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经营的依法给予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用途。确需拆除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建。不经批准的不准拆除和变更。

  (一)对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交通管理部门要比照市区环卫车辆给予市区流动回收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四)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补助标准。整合规范和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根据建设情况每个给予3000元-5000元的补助资金;对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亭,每个给予14000元的补助资金;对住宅小区确实无法新建而改造的再生资源回收亭,每个给予6000元的补助资金。

  2.再生资源回收站(亭)验收及资金拨付。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初验和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初验合格的先预付补助资金的80%;待省、国家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补足剩余的20%。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本辖区回收站(亭)建设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利用、整合和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措施,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将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在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场所进行规范化的分拣加工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

  1、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际,城区每2000户、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亭),以镇驻地为中心建设1个中转站。

  2、分拣中心。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郊区建设1处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占地20亩以上,要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富易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集散市场。集散市场是以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的固定场所。拟定在胶河疏港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集散市场,占地不少于200亩,由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五区一中心”构成。

  4、车辆配置。按照有关要求配置提供上门收购服务的车辆,以及承担将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运送到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车辆。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镇(街区)、商务、发改、财政、经信、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城管、供销联社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资源整合等问题。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亭建设场地由各街区无偿提供。具有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进入社区及居民居住区提供收购服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给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费。

  2、明确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并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布局。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依法打击盗窃、销脏等不法行为。工商部门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清理整顿。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专项规划。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供销社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督促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

  根据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275号)(以下简称“《通知》”)。经营部结合公司现有投产项目补贴情况对两项政策做出具体分析如下:

  《管理办法》明确了补贴的性质是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并规定了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明确了可享受补助资金项目的确定方法、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条件、补贴的计算方法、申请补助的时间、兑付补助资金的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详见附件1)。

  (1)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较2012版《暂行管理办法》相比,在补助项目确认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即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增项目需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增收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年新增补贴总额,并在新增补贴总额内确定需补贴项目新增装机规模”;对于存量项目,需符合各项相关要求、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审核后纳入补助清单即可享受补贴。由此分析,若新增项目未能纳入财政部规定的新增装机规模内,则该项目不能享受补贴,平价上网将会影响公司经营效益。

  (2)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及《通知》第四条中对于补贴结算计算方法的规定“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给予补助的补助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若参与交易,交易电价均低于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将会造成电网企业收购价格减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为负数,导致交易电量部分无法享受补贴。

  (3)《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每年3月30日前,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作为发电企业,应结合当地电网企业的上报时间,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申请上报至电网公司,确保当年可以享受补贴。

  (4)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对于补贴兑付方式的规定“当年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新增项目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及“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由此分析,新增项目纳入补贴清单当年可足额收回补贴,如公司有光伏扶贫等类型项目可优先收回补贴,该条规定有利于加快补贴回收进度,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把清理整治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及经营场所(网点和零散摊点)作为配合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作为开展“四城”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治理脏乱差,倡导“洁、齐、美、亮”的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从根本上解决我街道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引发环境及治安问题,为和谐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步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清理整治范围:本街道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网点和零散摊点(包括旧木市场、旧建材市场、砖、瓦、门窗市场等),重点范围:全街道主次干道沿线,村部周围、工业集中区等。

  清理整治重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设区内)乱设摊点、违章搭建、妨害道路交通、影响市容镇貌、污染环境、脏乱扰民的经营场所。

  根据区政府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方案,建立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层层发动,营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的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全面排查摸底,掌握网点数量、经营状况、分布情况、证明现状等,为下一步集中清理整治作好准备。

  整治工作由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各村、社区组织实施,城管、工商、公安、税务等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对本街道辖区内的经营者,一手抓宣传,各村、社区应积极引导动员和组织经营者自觉按规定时间搬迁或关闭;一手抓清理整治,街道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搬迁或关闭。对区域影响面大、性质恶劣、不配合清理整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由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联合执法,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对各村、社区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治不达标或不彻底的单位或个人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检查结果作为各村、社区全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实绩。为巩固清理整治的成效,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治总结工作,并组织“回头看”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为加强对全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办成立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所、派出所、城管等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村和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详见附件: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此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盛泽村正对原街道废旧物资回收集中点进行扩建,5月1日前完成基建。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按照无证取缔,有证集中规范原则,认真负起责任,积极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1.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性认识及支持程度调查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图1的调查数据统计显示,建设工作者对于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及回收利用的资源化重要性认识比较强,只有很小一部分人认为不太重要或是一点也不重要。以上数据表明绝大部分建设工作者认识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的主要是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垃圾和污染的角度出发的,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实际上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种责任;还有部分人认为潜在的建筑垃圾对于未来的中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比较重要”的人持有的观点是,现今我国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和管理水平来实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而且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不够成熟,再生产品不能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而认为“不太重要”和“一点儿也不重要”的人认为,很多建筑垃圾无法回收,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实施起来既复杂又困难,回报又小,所以很少考虑。

  1.1.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首次将建筑垃圾的管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明确规定。此次问卷将被调查者建筑垃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分为4个等级(图2),包括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5年颁布的《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未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问题),2005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提出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总体上来说,被调查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即使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了解程度也只占到20%。这说明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法律知识宣传,将垃圾处理的过程规范化、法制化,使企业有法可依。

  1.1.3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式的了解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而乌鲁木齐市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更低。据调查数据显示(表1),乌鲁木齐市现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式主要为挖掘土回填和钢筋的回收利用。由于人们对再生混凝土及废塑料做骨料补强的技术存在质疑,很多工程师不愿意接受这两种新技术,他们所接触工程的建筑垃圾大都被运往建筑垃圾堆场进行就地回填,然而这种方式会占用大量土地,造成环境污染。

  1.2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政策《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

  2.1法律体系不完善《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但其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建筑垃圾随意远郊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

  2.2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乌鲁木齐市的旧建筑拆除主要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建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文件。截止2012年8月底,乌鲁木齐市从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共实施改造77个项目,拆迁房屋30352套,建筑面积268.4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房屋43344套,建筑面积395.7万平方米。棚户区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主,根据物料平衡,设定拆除时约5%的水泥、石灰等的耗散,每平米建筑的拆除约产生建筑垃圾1.8吨。按此计算,2012年拆除约268.4万平方米,则产生近500万吨建筑垃圾,如果考虑到其他建筑拆除,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则由于拆除所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500万吨。包括其他非住宅建筑及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乌鲁木齐市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达1566万平方米,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乌鲁木齐市每年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达400万吨。此外,由于道路施工每年还会产生建筑垃圾约50万吨。

  2.3政策导向不明确许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使之资源化程度加深。内地很多城市也已经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提升到城市建设的要题上来,但到目前为止,乌鲁木齐市还没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由于新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垃圾的产量都呈快速上升的势头,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要求政府应尽快开展这项工作,使乌鲁木齐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向前迈进一步,使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得以持续发展。

  2.4再生技术不成熟目前,乌鲁木齐大多数建筑垃圾都直接送往填埋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很低,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回收利用的途径和技术。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方面,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等,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建筑垃圾如废弃混凝土的再生成本高于填满处置成本,再生产品的价格较天然原料加工产品缺乏竞争力,加上技术性能的劣势,仍表现出回收渠道、再生市场匮乏等外部效果。

  2.5监管机制不健全从建筑垃圾的产生直到最终处置,其流向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政府对企业监管的不重视,使得企业在处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随意性大。一方面,环卫行业的科技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常常缺乏,因而在项目监管上常出现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另一方面,城市旧房拆迁和新建工程开工许可的审批管理部门为城市建设委员会,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于两者在工作上缺乏必要的分工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给违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3.1加强立法、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依靠法制手段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是规范企业行为和公民生活方式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引起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将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进行细化。建议目前应首先制定《乌鲁木齐市建筑固体废物回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利用促进办法》,对分类收集、垃圾处置、资源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该部门要在各行业建立资源利用的管理分支机构,各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从上到下形成三级管理网络。

  3.2加强技术支撑技术支撑是建筑垃圾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基础。在引入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应因地制宜的研究适合乌鲁木齐建筑垃圾再生特点技术。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是,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筛分工艺,确定适宜新疆地区的建筑垃圾分级分类规范,提高相应的质量检测技术并完善检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其造价。切合西部大开发时机,政府应积极建设示范工程,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企业不断提供技术支撑。

  3.3优化建筑设计设计阶段的疏忽和建筑材料的性能低下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工程设计阶段对设计概念的改变和建筑材料的选择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例如,尽量采用标准化的灵活建筑设计,以减少切割产生的废料;保证设计方案不轻易发生变更,尽量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拆卸;尽量采用耐久性材料,以延长建筑物寿命。

  3.4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管理此次调研涵盖乌鲁木齐市五个区的施工工地,绝大数人反映,如果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实现零排放。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受纳场是建筑垃圾的初步消纳地,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统一规划、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筑垃圾的初步分类处理,为建筑垃圾的后续回收利用提供便利。另外,应降低场内的管理费,避免因收费高而引起的垃圾随意乱倒的现象。

  以北京市政府“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为契机,根据区政府下达的“三年任务两年完”的工作任务,按照《 街道社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方案》, 街道城管队将进一步推动辖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力争在2019年基本完成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任务,率先在海淀区打造全面“无违建街道”

  城管队在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过程中,将紧密联合各社区,每月组织各社区书记和违法建设巡查员召开社区违法建设治理例会,指导各社区开展相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治理专题培训班,就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等对各社区治理违法建设责任小组进行培训。在执法过程中,全面体现“柔性执法为民生”原则,前期做到逐户协调沟通,讲解政策法规,做好耐心细致的居民动员工作;违建拆除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安抚居民情绪,引导正确舆论导向;违建拆除后,密切关注思想动向,倾听合理诉求,力求圆满完成辖区违建清零工作。

  对废品进行科学处理及分类以达到再次循环利用的标准,对保护街道日常环境、节约能源和带动社会效益具有关键作用。

  当前, 街道辖区内现有无照废品回收摊点70余家。由于缺乏长效管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品造成了严峻的安全与环境问题,亟待城管队伍“花大力,出重拳”。当前,街道废品回收主要面临三大乱象:

  一是“搭建乱”,废品回收点多为自发搭建,占道经营,堵塞通道,具有明显的无序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与街道正常秩序;

  二是“处置乱”,废品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现存各回收站点难以实现规模化和绿色化处置,形成了巨大的、潜在的二次污染源;

  三是“管理乱”,回收点多为自行管理,缺乏统一标准与监管措施,各类废品乱堆乱放,造成了严重的消防与环境安全隐患;

  对此,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淀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与街道相关工作部署, 街道城管队将继续扎实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街道环境秩序与居民生活质量,实现辖区二次资源的高效管理与集中处置。2019年工作部署如下:

  (一)整合资源、统一管理。深入走访摸排,整合辖区废品回收硬件资源,对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处置的“七个统一”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对废品回收站点行为进行规范,保障街道日常秩序与环境卫生。

  (二)严格把控,加强整治。联合相关部门执法,定期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行动,针对无证经营、违收危险品、占道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严格取缔非法回收网点,进一步规范网点经营。

  (三)加强宣传,全民监督。建立健全违规废品回收点监察举报机制,联合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推动实现辖区废品回收全民监督,构建废品高效处置与监管联动网络。

  (四)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合街道再生资源回收集中管控战略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下辖的废品回收网点布局进行积极调配与积极反馈,推动实现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品的合理存储、安全消纳。

  街道城管队以执法力量下沉为契机,结合辖区实际,一直将“门前三包”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我们也认识到治理门前三包的工作与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比如:部分商家、经营户等责任单位认识不到位、内容了解不清、实施不全面、执行标准不高等问题,门前乱堆物料、乱摆摊点、乱设广告等破坏市容环境的现象依然存在,城管执法与物业、沿街单位、商户之间的协调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整合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2019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城管+”工作模式,力求破解“门前三包”履约难题,实现门前三包精细化管理。

  (一)城管+商户,明确自治责任。19年,针对“门前三包”问题高发的沿街商户, 街道城管队将首先采取调研走访征求意见建议的方式,与商户共同梳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现状及缺口,了解商户需求,同时调动商户参与积极性; 其次,为了提高商户自主自律意识, 街道城管队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门前三包宣传工作;再次,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台账管理,通过地毯式检查,不断更新和完善基础台账,并确保门前三包责任书签约率达到100%,做到随变随签,实时建立“三包”数据库,为门前三包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提供数据支持。

  (二)城管+门责员,强化督查能力。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 街道城管队一直致力于实现从队员到门责员、保安的实名责任制管理,目前启用的门责员为51名,按照“定人、定岗、定则”的工作要求,明确每名门责员的责任区及商户,层层压实责任,做到“不漏一店”,为了更好的辅助城管队做好门前三包日常管理,2019年 街道城管队将通过“三统一”的方式,继续强化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员机制,不断提高门责员队伍的督查能力: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通过观看影视资料及文字材料,帮助门责员更加直观了解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二是统一培训,通过定期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使门责员知晓管理权限,正确识别“违规”形态,可在规范管理时更加得心应手;三是统一执法,针对不配合、不改正、问题反复商户进行统一执法,强化执法力度,督查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其督查能力和积极性。

  (三)城管+公众,提高关注程度。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是保障城市秩序的重要途径。2019年, 街道城管队将通过强化门前三包群防群治、鼓励和吸纳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提高社区居民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关注度和认可度。在鼓励公众监督的过程中,城管队将加强与居民科、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联系,发动群众力量,注重对群众意见的收集,并保证更加快速、高效的处理居民关于门前三包的各类投诉及建议。为吸纳更多的公众参与,也将创新在城管公众体验日等活动中,邀请社区居民走进城管执法,通过讲解门前三包法律法规、观摩门前三包执法过程等方式,增强居民对于门前三包管理的认同和支持,呼吁群众齐抓共管,监督、支持“门前三包”工作。

  为更好发挥12345热线的“哨声源”作用,认真落实街道关于处理“接诉即办”相关工作部署, 街道城管队自2019年1月1日起,共接到接诉即办单142起,截止2月28日,已全部办结,可见,处理举报问题在城管队日常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这不仅是服务百姓的重要平台,也肩负着树立城管形象的责任,更是城市管理工作集众智的一种方式,为力求做到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达到100%,19年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责任,速响应。将结合城管队现有值班值守安排,整合更加合理的值守力量,研究制定“接诉即办”受理值班工作制度,明确7*24小时值守的工作安排及应急处置流程,加强对队员沟通能力的培养,并有计划的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技巧、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办理人员与责任分工,不压件、不拖延,不超期,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二)查问题,堵漏洞。接到举报后,迅速到达举报现场,查找问题根源并做出合理处置方案,城管各项法规多而细,作为处理人员,更应对城管法规理解透彻,并做到活学活用,做到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诉求人,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